一、“双代会”代表 1.代表具备的条件: (1)具有我院正式学籍的全日制在校生;团代会代表应是团员。 (2)有参政意识,有一定的议事能力。 (3)思想觉悟高,上进心强,责任心强。 (4)热爱学校,具有大局观念和全局利益,能积极主动反映学生的意见和要求,切实代表同学的利益。 (5)自觉遵守和维护校纪校规,无严重违纪违规行为。 (6)敢于同不良现象作斗争,在“树文明校风、建和谐校园”中积极发挥作用。 (7)能经常和广大学生保持密切联系,有良好的群众基础。 2.代表的产生: (1)以班为单位组成代表团。每个代表团正式代表名额为班级人数的 14%(含班长、团支书)。上届团总支或学生会部门负责人以上者具有当然选举权,占代表团选举名额。 (2)代表团构成:学生干部≤50%,团员≥50%,并有性别、地域等的代表性。代表人数为90人。 (3)由班主任(辅导员)指导,召开全班民主大会(支部民主大会),以自荐或推荐的方式,通过无记名投票产生代表候选人、代表团团长,在筹委会指定时间内上交代表名单。 (4)经“双代会”筹委会资格审查组审核通过后,成为本次院 “双代会”正式代表。 (5)经审核不合格的代表候选人名额,可由选举单位在指定时间内再经规定程序补选。 二、“学代会”委员的产生 1.委员候选人具备的条件 (1)为“学代会”的正式代表。 (2)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思想觉悟高,上进心强,责任心强;委员候选人必须是中国共青团员;上届担任部门负责人和以上职务者优先。 (3)热爱学校,在“树文明校风、建和谐校园”中积极发挥作用。 (4)模范遵守组织纪律,维护校纪校规,带头参加各项活动,学习成绩合格。 (5)能经常和广大学生保持密切联系,有良好的群众基础。 (6)团队意识强,具有大局观念和全局利益,富有奉献精神、创新精神和求真务实作风,组织能力、协调能力、议事能力强,工作经验者丰富。 2.委员候选人的确定 (1)采用自荐、推荐相结合方式确定参选者,填写《委员候选人参选申请表》,在指定时间内交资格审查组。 (2)资格审查。 (3)面试确定初步候选人名单。 (4)根据学代会的工作需要设置的人员配备,学代会按差额选举确定最后候选人名单。 (5)拟设候选人名单公示 3 天。如无异议,提交“学代会”预备会举手表决通过,再进入正式会议,学代会以无记名投票差额选举。 (6)对公示有异议者,经核实删除,经同样程序补选并公示。如再有异议,删除后不再补选。 3.委员的产生 根据民主集中制的原则,自下而上提名,由各班级团支部推荐产生,征得所在党总支同意并审批确定后,当选的学生代表需按要求填写“代表登记表”。 三、“团代会”委员的产生 1.委员候选人具备的条件 (1)为“团代会”的正式代表。 (2)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思想觉悟高,上进心强,责任心强;总支委员候选人必须是中国共青团员;上届担任部门负责人和以上职务者优先。 (3)热爱学校,在“树文明校风、建和谐校园”中积极发挥作用。 (4)模范遵守组织纪律,维护校纪校规,带头参加各项活动,学习成绩合格。 (5)能经常和广大学生保持密切联系,有良好的群众基础。 (6)团队意识强,具有大局观念和全局利益,富有奉献精神、创新精神和求真务实作风,组织能力、协调能力、议事能力强,工作经验者丰富。 2.委员候选人的确定 (1)采用自荐、推荐相结合方式确定参选者,填写《委员候选人参选申请表》,在指定时间内交资格审查组。 (2)资格审查。 (3)面试确定初步候选人名单。 (4)根据团代会的工作需要设置的人员配备,团代会按多于正式当选委员的33%的人员比例设置候选人,在实行差额选举后确定委员名单。 (5)拟设候选人名单公示 3 天。如无异议,提交“团代会”预备会举手表决通过,再进入正式会议,团代会以无记名投票差额选举。 (6)对公示有异议者,经核实删除,经同样程序补选并公示。如再有异议,删除后不再补选。 3.委员的产生 根据民主集中制的原则,自下而上提名,由各班级团支部推荐产生,征得所在党总支同意并审批确定后,当选的学生代表需按要求填写“代表登记表”。 四、团总支副书记的产生 学院团总支副书记候选人由各班团支部在第十一届团总支委员中提名推荐,经党总支批准提交第三届总支第一次全体委员会议讨论,获得不少于三分之二的委员支持后,由全体代表大会选举。 五、学生会主席团,执行主席,学生会工作人员的产生 根据民主集中制的原则,自下而上提名,由各班班委会推荐产生,征得院党总支同意并审批后,经学生代表大会无计名投票选举,获得不少于三分之二的赞成票,按照票数前三的为主席团成员,得票数第四名至第七名的为学生会各工作部门负责人。 本选举暂行办法经第三届团代会和第十一届学代会筹备委员会通过后施行,制定权、修订权、公布权归下一届筹备委员会。 yl23455永利官网财会金融学院 2021年11月03日 上一条:公示 下一条:院团委指导学生会主要责任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