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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加快全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和锂电新能源产业发展推进“电动宜春”建设行动计划(2023—2025年)的通知

更新时间:2023-02-07 11:13:09  文 章作者:  文章来源:  点击次数:

宜春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宜阳新区管委会、明月山温泉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加快全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和锂电新能源产业发展推进“电动宜春”建设行动计划(2023—2025年)》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执行。

2023年1月31日        

(此件主动公开)


加快全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和锂电新能源产业发展推进“电动宜春”建设行动计划

(2023—2025年)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碳达峰、碳中和战略部署,加快我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和锂电新能源产业发展,全面推进“电动宜春”建设,制定本计划。

一、基本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立足新发展阶段,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以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为引领,以完善充换电服务体系为支撑,以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为重点,坚持政府引导和市场主导相结合,积极培育壮大动力电池、新能源汽车零部件及整车等产业环节,推动锂电新能源产业优化升级,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

二、主要目标

到2025年,“电动宜春”行动取得明显成效,电动替代水平大幅提升。基本建成布局合理、适度超前、运行稳定、智慧安全的充换电基础设施体系。累计推广应用新能源汽车标准车5万辆以上。新能源汽车产业链延伸壮大,形成国内重要的锂电池应用基地和新能源汽车零部件及整车产业。

三、重点任务

(一)加快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

1. 加快充电设施建设。大力推进公共快速充电网络建设,全面满足日益增长的新能源汽车充电需求,形成中心城区充电设施覆盖半径3公里,丰城、樟树、高安、万载充电设施覆盖半径5公里,其他区域充电设施覆盖半径7公里的充电服务网络体系。加快居民住宅小区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到2025年,全市具备建设条件的小区实现公用桩全覆盖、自用桩“应装尽装”,满足居民绿色出行需要。(责任单位:市工信局、市发改委、市自然资源局、市住建局、宜春供电公司、市发投集团,各县市区政府、“三区”管委会)

2. 加快换电站建设。抢抓全国新能源汽车换电模式应用试点城市(重卡特色类)机遇,优化换电项目高压新装(增容)审批流程,加快推进换电示范站建设。力争到2025年,全市换电站建设20座以上。(责任单位:市工信局、市发改委、市自然资源局、宜春供电公司)

3. 加快储能电站建设。鼓励支持分布式光伏规模化开发,推进一批储能电站项目建设,力争到2025年,全市储能电站项目建设5个以上。(责任单位:市发改委)

(二)加快推广新能源汽车

1. 全面实施公共领域车辆电动化

(1)公交车:从2023年起,全市逐步淘汰和置换所有存量非新能源公交车,新增和更新的公交车全部使用纯电动新能源汽车。(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

(2)客运车:从2023年起,适宜应用新能源汽车的公路客运线路新增和更新车辆全部使用纯电动新能源汽车,6米以下农村客运车辆新增和更新车辆全部采用纯电动新能源汽车,推广“村村通”模式。(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

(3)机场和景区用车:从2023年起,除特殊场景外,全市旅游景区和机场新增和更新车辆全部采用纯电动新能源汽车。(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文广新旅局、市旅游集团)

(4)物流配送车:城市物流、邮政快递等领域优先使用新能源汽车。鼓励宜春市核心城市配送物流企业及仓储企业建立绿色货运平台。制定出台电动物流车优先路权政策。(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市邮政管理局、市交警支队)

(5)网约车:2023年起全市新增和更新的网约车、分时租赁汽车优先采用纯电动新能源汽车。鼓励出租网约车使用换电模式,鼓励当地国有企业、民营资本参与车辆和换电站的建设。(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

2. 加快专业领域车辆电动化

(1)推动重卡换电示范应用:国有资本投资项目率先开展电动重卡示范,鼓励社会资本投资项目优先选用纯电动重卡。制定出台电动重卡优先路权政策。(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市交警支队、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市国资委,各县市区政府、“三区”管委会)

(2)推动市政环卫车辆电动化:各地在环卫市场化服务外包时,鼓励投标人提高新能源环卫作业车辆电动化率,由招标人负责将投标人使用新能源环卫作业车辆电动化率的奖励政策纳入专用合同条款中进行约定。(责任单位: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各县市区政府、“三区”管委会)

(3)推动公务领域用车电动化:全市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等新增和更新公务用车中新能源汽车比例原则上不低于30%,用于相对固定线路执法执勤、通勤等新增及更新车辆原则上全部选用新能源汽车,鼓励政府公务用车率先采购或者租赁可充可换车型,租赁车辆鼓励选用新能源汽车。(责任单位:市机关事务管理中心、市财政局、市国资委)

(4)推动船舶电动化:全市有条件的内河、湖泊新增和更新的公务船舶采用纯电动船舶,鼓励固定航线车客渡船、旅游休闲游船等民用领域采用纯电动船舶,鼓励货运船舶采用纯电动驱动,在赣江流域的运输、旅游、公务用途船舶领域推进纯电动化改革,新增和更新船舶原则上均采用电动能源。研究出台传统动力船舶退出机制,有条件的地区全面纯电动化。(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

(5)推动两轮车电动化:鼓励两轮车使用锂电池,开展车电分离智慧换电,探索使用智能充电柜集中充电模式。(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交通运输局)

(三)加快新能源汽车产业链发展

1. 加快项目引进。通过以商招商、产业链招商等方式,加快引进国内外知名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以及“三电”等关键零部件配套企业,培育壮大新能源汽车产业链条。对重大项目可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予以重点支持。(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发改委、市税务局、市工信局、市自然资源局,宜春经开区管委会、各县市区政府)

2. 促进产业融通发展。支持动力电池项目建设,鼓励扩大产销规模,继续保持产品技术领先。支持正负极材料、隔膜、电解液、铜箔、铝箔等企业,以专业化分工、订单式生产等方式嵌入大中企业供应链配套协作体系。(责任单位:市工信局、市发改委、宜春经开区管委会、各县市区政府)

四、支持政策

1. 新能源汽车运营支持。对新购且在本地上牌的新能源物流配送车采取电卡消费券的方式,市财政给予一次性运营激励补贴。其中:轻型封闭货车(微面型)消费券金额1000元/辆,轻型封闭货车(中面型)消费券金额1500元/辆,轻型厢式货车(轻卡型)消费券金额2500元/辆,冷藏车消费券金额3500元/辆。电卡消费券仅限于在我市指定平台或app申领并使用,用于抵扣车辆充换电电费,转让、过户外地的车辆不予奖励。购买配置本市生产的动力电池纯电动重卡且在本市上牌的,市财政按所配置动力电池容量给予购买者100元/KWh补助,按购置时间排序,享受补助的车辆总量不超过1000辆。单个车辆补贴额度最高不超过2万元。(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市财政局)

2. 停车支持。中心城区自然垄断经营和公益性特征的停车设施(包括城市道路临时占道依法施划设置停车泊位,政府全额投资建设的公共停车场,机场、车站等配建的停车场,医疗机构、体育场馆、旅游景区、博物馆等配建的停车场以及机关企事业单位、公益性服务单位的停车场(泊位)等其他停车场)对新能源等绿牌汽车实行停车费减半的优惠政策。各县市区应当制定新能源汽车停车优惠政策。(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市发改委、市交警支队,各县市区政府、“三区”管委会)

3. 换电站建设支持。对已竣工验收并投入使用,且接入我市监测平台的公共服务领域换电站(建立宜春市通用型电站、标准化电池、多品牌车型可共用的换电网络),按换电设备充电模块额定充电功率给予300元/KW的一次性建设补贴,单站补贴最高不超过50万元。中心城区项目补贴由市财政全额承担,县(市、区)项目市财政承担20%。(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发投集团,各县市区政府、“三区”管委会)

五、保障措施

1. 加强组织领导。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电动宜春”推进工作,明确各成员单位责任分工,及时解决工作推进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2. 压实工作责任。各县(市、区)要切实承担起“电动宜春”的主体责任。市直相关责任单位要进一步细化工作措施,组织本行业、本系统抓好工作落实。

3. 加强宣传引导。市本级主流媒体要开设专栏、专版、专题、专用频道,主动加强对“电动宜春”的宣传;各县(市、区)要充分发挥融媒体平台作用,提高全社会对新能源汽车的认知度和接受度,努力营造有利于“电动宜春”的良好社会氛围。进一步优化换电设施建设、车辆上牌、奖励资金发放、优惠政策落实等程序和流程,为购买、使用充换电新能源汽车的用户和基础设施建设运营单位提供优质的公共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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