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学院行政人员廉洁自律的规定

2016/04/29  点击:[]

关于学院行政人员廉洁自律的规定

为进一步树立学院行政人员清正廉洁的良好形象,认真实践“三个代表”,根据《国家公务员行为规范》,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行政人员廉洁自律规定。

第一条 行政人员必须廉洁奉公,忠于职守,树立全心全意为教学、学生、教职工服务的思想,严禁利用手中的权力和岗位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1、不准违反党和国家法律、法令及学院的各种规章制度;2、不准利用手中权力索取服务对象的钱物;3、不准接受与工作有关的礼品礼金馈赠;4、不准违反保密规定,泄漏党和国家及学院的机密;5、不准以虚报、谎报等手段骗取荣誉、职称及其他利益;6、严禁玩忽职守、失职、渎职行为的发生。7、不准违反财经纪律,挪用、私存、私分公款;8、不准弄虚作假,出售大、中专毕业证书,随意出示学院有效证明,影响学院声誉。第二条 行政人员必须遵守公共财产管理与使用规定,不准侵占或蓄意破坏国家、集体和学院的财产。

第三条行政人员要自觉遵守组织人事纪律,严禁跑官要官或搞小动作,自觉抵制用人上的不正之风。第四条 行政人员要自觉遵守社会公德,移风易俗。1、不准剽窃他人成果,骗取荣誉和钱物。2、不准用公款大吃大喝或参与高消费娱乐活动;3、不准在婚丧红白喜事时大操大办,挥霍浪费;4、不准参与封建迷信及其他反动活动;5、不准嫖娼赌博等违纪行为的发生。

第五条 要经常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努力做到“三敢三不怕”,即敢于监督别人,不怕别人监督;敢于提别人意见,不怕别人提意见;敢于批评别人,不怕别人批评。第六条 各级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说话办事要实事求是、谦虚谨慎,不许报喜不报忧、摆花架子、搞形式主义。第七条 行政人员违反本规定,按照人事管理权限,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政纪处分。第八条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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