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两个高危区”廉政建设的规定

2016/04/29  点击:[]

关于进一步加强“两个高危区”

廉政建设的规定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学院“两个高危区”(基建、装修、改造;各种物资采购)领域的廉政建设,实施“阳光工程”,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树立干部和有关人员的廉政形象,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所有基建工程项目和大宗物资采购,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和《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执行,不得另行其是。

第三条所有基建工程项目和大宗物资采购必须与乙方签订《廉政合同》,共同遵守廉政条款,杜绝腐败现象发生。

第四条校园小型修缮项目不易采取招投标的,要履行修缮手续,严把施工人员技术关,严把施工过程质量监理关,严把费用价格关,勤俭节约,杜绝浪费。

第五条大宗物资采购坚持“三权分离”制度,即;用货单位根据需要上报采购清单,并依据采购计划和相关标准负责物资验收:采购部门负责编制采购计划,采购计划的实施,采购情况的公告和公示,物资到达后的清点;结算部门依据计划批件、采购合同、购物发票、验收签认等手续进行资金结算。采取相互制约的方法,避免“暗箱操作”。第六条零星物资采购,在考察市场行情、论质比价之后由两人以上一起进行购买。要建立物资进出帐目,严格使用审批手续,提高物资采购及使用透明度。第七条严禁领导干部和有关人员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违反规定向有关部门和有关人员采取暗示、授意、打招呼、批条子、指定、强令等方式,干预和插手“两个高危区”正常市场经济活动规律,为个人和亲友谋取私利。第八条严禁领导干部和有关工作人员索要或接受对方的一切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和宴请、娱乐活动以及向乙方投资、拿取高额利息。第九条严禁领导干部和有关人员的配偶、子女等从事“两个高危区”有关的材料供应、工程分包、工程监理等经济活动。第十条严禁将应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后者将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而采取邀请招标,或者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规避招标的行为发生。

第十一条严格加强合同管理。合同是控制“两个高危区”工作质量的主要手段之一。有关部门在实施“两个高危区”工作时,一定科学周密地签署合同,不留遗憾条款,按照程序进行管理,杜绝腐败现象产生。

第十二条严格加强“两个高危区”工作日常管理。建立谁负责谁管理的工作责任制,责任明确,各负其责,严格把关,不出问题。

第十三条严格加强监督。认真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强“两个高危区”监督的决定》,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制止腐败现象蔓延。

第十四条“两个高危区”工作是学院整个学院建设中的基础工程,直接关系学院教育事业的兴衰成败,直接关系为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提供最基本的物质保障。责任重大,领域复杂,诱惑力强,各级领导干部和有关工作人员一定要严格要求自己,时时提高警惕,处处谨慎小心,事事掂量再三,保持清醒的头脑,自觉增强自控能力,身体力行,率先垂范,做一个清正廉洁、求真务实的人。

第十五条严格执行责任追究。领导干部和有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或者工作之便,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两个高危区”正常市场经济活动规律,为个人和亲友谋取私利的,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理》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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