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北京3月22日电(记者 黎云)中央军委主席胡锦涛日前签署命令,发布《中国人民解放军参加联合国维持和平行动条例(试行)》(以下简称《条例》)。《条例》自2012年5月1日起施行。
《条例》着眼全面履行新世纪新阶段我军历史使命,在科学总结我军参加联合国维和行动22年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对我军参加联合国维和行动作了系统规范,是新时期我军维和工作的基本遵循和依据。
《条例》涵盖我军参加联合国维和行动的各个方面和主要环节,主要包括总则、职责、派遣与回撤、教育与训练、管理和保障、奖励与处分等内容。《条例》明确规定,军队参加联合国维和行动是根据联合国决议和我国政府与联合国达成的协议,派出参加维和行动的部队和维和军事专业人员,进驻指定国家或地区,在联合国主导下,组织实施维持和平的行动。《条例》根据联合国维和任务实际和形势发展需要,界定了我军参加联合国维和行动担负的任务,明确了总部机关、军区和军兵种的有关职责分工。对派遣和回撤维和部队与军事专业人员的审批程序作了详细规定,对各类人员教育训练的组织实施和检查考核作出了明确规定,《条例》还对我军参加联合国维和行动的管理、保障和奖惩作了具体规范。
《条例》发布施行,对于推动我军参加联合国维和行动顺利开展,进一步加强我军参加联合国维和行动能力建设,展现我国爱和平、负责任的国际形象,展现我军和平之师的良好风貌,具有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