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l23455永利官网仪器设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院仪器设备的管理,提高仪器设备的使用效率,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和《宜春市市本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学校所有教学仪器、办公设备、专用设备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各使用部门要理顺管用关系,所有权属于学校的仪器设备,不论来自何种渠道或使用何种经费购买,都要按学校制度统一管理。
第三条 充分挖掘现有仪器设备的潜力,重视仪器设备的维护维修,功能开发,改造升级,延长其使用寿命。
第四条 建立健全仪器设备的使用管理制度,做到责任到人,合理使用,资源共享,管用结合。各部门要有专人负责仪器设备的管理,做到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减少浪费,杜绝公物私用。
第五条 建立健全仪器设备资料档案,实行计算机管理。根据仪器设备的价值、使用期限,分为大型贵重仪器设备、一般仪器设备、低值耐用品。
第六条 重视仪器设备管理人员的队伍建设,加强管理人员、特别是实训管理人员专业技术能力的培训和思想教育,不断提高管理人员的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确保全院仪器设备的科学管理。
第二章 大型贵重仪器设备管理
第七条 大型贵重仪器设备的界定:
1、单价在人民币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仪器设备为大型仪器设备。
2、单价在人民币10万元以上或全套设备总价值超过10万元的成套仪器设备为贵重仪器设备。
3、单价在人民币20万元以上或全套设备总价值超过20万元的成套仪器设备为大型贵重仪器设备。
4、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从国外引进的仪器设备,确定为贵重、稀缺仪器设备。
第八条 大型贵重仪器设备须配备有经验、责任心强的实验实训人员担任管理,对管理人员有以下要求:
1、熟悉仪器设备的构造、掌握其工作原理,能熟练使用仪器设备,确保仪器设备处于正常运行状态。
2、制定并执行仪器设备的操作规程和管理制度,认真做好仪器设备的日常使用记录和维修记录,并按学校要求及时填报仪器设备的运行情况等。
3、定期对仪器设备进行维护保养。建立并保管仪器设备的技术档案及资料(设备购置论证报告、合同书、说明书、操作手册、电路图等)。
第九条 未经培训、考核的人员不得操作设备。因违反本规定造成仪器设备损坏或性能下降,将受到严肃处理。
第十条 大型贵重仪器设备实行专管共用,鼓励多种形式的开放使用,充分发挥国有资产的最大效益。管好用好大型贵重仪器设备是学校赋予管理人员应尽的职责,要充分发挥大型贵重仪器设备的使用效益,避免闲置浪费。
第十一条 大型贵重仪器设备发生故障时,要及时组织修复。对较大事故,负责人(或当事人)要及时写出详细的事故报告,由学校组织有关人员分析事故原因,分清责任,提出处理意见,并及时向宜春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请示报告。
第十二条 大型贵重仪器设备一律不准自行拆卸或解体使用。确有必要时,须经宜春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审批。否则,将作为责任事故,予以追究。
第三章 一般仪器设备管理
第十三条 一般仪器设备的范围界定:
1、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单价在800元及以上的仪器设备。以上类型的仪器设备均要建立固定资产帐卡。
2、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单价在800元以下的仪器设备,要建立低值耐用设备帐卡。
3、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下的低值耐用品,则实行登记和领用签字制度。
第十四条 各部门要指定专人管理本部门的仪器设备帐卡,并按要求建立技术档案资料,制定相应的操作规程,建立严格的管理制度。对不遵守规定,造成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者,应按有关规定进行赔偿处理。
第十五条 一般仪器设备的借用和借出要有严格登记手续:
1、校内人员因公借用一般仪器设备,须经部门领导或主管院长批准,由管理人员办理借用手续。所借仪器设备应当爱护使用,借用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周,若有损坏,借用人应负责修复或赔偿。
2、外单位借用一般仪器设备,必须在不影响本单位正常使用的前提下,经院长批准后方能实施。借用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一个月,若有损坏,借用单位应负责修复或赔偿。
第十六条 各部门要加强仪器设备的日常管理工作,定期校验和检修,使仪器设备保持完好状态,做到坚持制度,责任到人。
第四章 损坏、遗失仪器设备的赔偿
第十七条 为有效实施仪器设备管理的各项制度,保证国有资产的完整、安全和教育、教学工作的顺利开展,各部门要切实加强对仪器设备的管理,落实各项防范措施,防止仪器设备的损坏和丢失。
第十八条 因责任事故,造成仪器设备损坏、丢失的,均应予以赔偿。赔偿金额的多少及处理的轻重,应视具体情节、事后态度、补救措施、损失的大小具体分析,区别对待。分别责令赔偿其损失价值的全部、部分或免于赔偿。对损坏、遗失仪器设备隐瞒不报,甚至采取嫁祸他人、毁灭证据等恶劣手段,拒不认错者应加重处罚。
第十九条 因违章造成重大恶性事故以及擅自将仪器设备携带出学校,挪作私用、变卖或送予他人者,均属违法行为,情节严重、损失巨大者,应给予经济和行政处罚,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损坏赔偿
损坏的仪器设备,已不能修复使用者,按其采购价格扣除折旧部分进行赔偿;能修复使用,并不影响其整体性能及精度者,赔偿修理费用;虽能修复使用,但影响整体性能及精度者,应赔偿修理费和部分器材损失费。
(一)属下列情形之一,按该仪器设备的当前价值(扣除折旧金额,年折旧率参照国家有关文件规定执行)赔偿其损坏部分价值的全额:
1、不听从指挥,不按操作规程并违反基本的安全常识使用器材造成损坏。
2、未经教师或实验管理人员允许,擅自使用、移动、拆卸器材造成损坏。
3、尚未掌握操作技术或未了解性能及使用方法,轻率动用器材造成损坏。
4、工作失职、粗心大意、玩忽职守及多次违章、屡教不改致使器材损坏。
5、仪器设备存在明显安全隐患或事故前兆,未及时报告和采取相应措施而继续使用酿成事故。
6、在实验、实习场所嘻戏打闹造成器材的损坏。
(二)属下列情形之一,可赔偿当前价值的一部分(一般不低于20%):
1、工作一贯认真负责,偶尔疏忽,事后又能及时报告,总结经验,认识较好的。
2、事故发生后努力采取补救措施,减少损失的。
(三)属下列情形之一,免赔:
1、由于仪器设备本身的原因(如质量、技术缺陷,使用时间较长等),在正常使用情况下发生的意外损坏。
2、由于突然停电、停水等客观原因造成的意外损坏。
3、实验项目操作难度大,经主管领导批准试验且确已采取了必要的安全预防措施,但仍难以避免发生的损坏。
第二十一条 遗失赔偿
(一)属下列情形之一,应按其仪器设备的当前价格核算,全额赔偿:
1、由专人保管的仪器设备或办公设备,因管理失职造成遗失。
2、违反管理制度,未履行必要的审批和登记手续,私自带出学校或借予他人而遗失。
3、公私两用的仪器设备发生遗失(如照相机、摄像机、笔记本电脑等)。
(二)属下列情形之一,可赔偿当前价值的一部分(一般不低于20%):
1、工作一贯认真负责,但偶尔疏忽造成遗失,且能及时主动报告,认真总结经验,认识较好者。
2、所遗失的仪器设备已达到五年以上的。
(三)属下列情形之一,免于赔偿:
1、在已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的情况下,发生的被盗、被抢,并有校保卫处或公安机关的证明。
2、所遗失的仪器设备已超过规定使用年限的。
第二十二条 损坏或遗失仪器设备事故发生后,责任人应及时向管理人员报告并据实登记损失情况,属固定资产、低值仪器和贵重器材的,还应填写“报损单”或“报失单”。管理人员应及时查明原因,提出处理意见(免赔、部分赔、全赔),并报有关领导批准后,执行赔偿。
第二十三条 赔偿金额处理意见及审批权限:损失价值在一千元以内,由各部门负责人提出处理意见并报主管领导审批;一千元至五千元由资产设备管理处提出处理意见,报主管领导审批;五千元至一万元由主管院长提出处理意见,报院长审批;一万元以上的仪器设备损坏,提交院务会讨论并提出处理意见,由院长批准后执行;单价五万元以上或批量达到二十万元以上的,在院务会讨论并提出处理意见的基础上,上报宜春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听取处理意见。
第二十四条 对于其它违犯学校实训室及仪器设备管理有关规定(如仪器设备日常维护保养极差、长期超负荷运行、外借到期拒不归还等)造成直接或间接经济损失,应视情况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及经济处罚。
第二十五条 赔偿执行程序:赔偿者在接到赔偿通知后,在指定期限内到财务处缴款。缴款凭据应返回资产设备管理处和部门管理员处作为消帐、备查之用。财务处收到赔款后,应将赔偿金全额转入实训设备费。
第二十六条 赔偿金原则上应及时缴纳。若赔偿金额较大,一次缴清确有困难,经学校领导批准可在一年内分期缴纳。到期不缴或拒缴者,学生不得办理注册手续、不得领取毕业证书;教职工由资产设备管理处出具书面通知,经主管院长签章同意后交财务处从本人工资或其他收入中扣除。
第二十七条 上述赔偿办法的执行,由分管院长负责,资产设备管理处、财务处、各部门负责人组织实施。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2-3-1日起执行,由资产设备管理处负责解释。此前颁布的有关资产管理规定,凡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