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春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
国有资产经营性收益分配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加强经营性国有资产的经营管理,实现资产保值增值,确保经营性收益合理分配、规范管理,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经营管理的意见》(宜发〔2008〕12号)和市政府办《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清收管理实施方案》(宜府办发〔2008〕61号)文件精神,结合当前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一、经营性收益界定
市政府授权市国有资产运营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市国资公司)以国有资产经营或对外租赁所获取的收入,统称为经营性收益。按现行税制和财务制度规定,经营性收益包括应缴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印花税、土地收益金和房产租赁登记费等税费支出在内,其中土地收益金按租赁收入的15%计提,房产租赁登记费按租赁收入的1%计提。以上税费由市国资公司负责缴交。
二、经营性收益分配
(一)收益确定
1、凡原资产占有使用单位所签订的合同至2009年7月1日尚未期满的,由原出租人终止合同,同时由市国资公司按不低于原合同约定的租金及未履行完毕的时间重新签订合同。
2、凡原资产占有使用单位所签订的租赁合同在2009年7月1日已到期,但未续签或以前未签订合同的,由市国资公司以不低于原租金数落实签订合同。
3、原资产占有使用单位与承租人所签租赁合同未到期,且租赁明显偏低、期限明显偏长的,由原出租人终止原租赁合同,由市国资公司以不低于市场行情价签订租赁合同。
4、市国资公司对出租标的物的租赁合同,实行一年一签。
5、市国资公司所签租赁合同约定的租赁收入为计提参考数。
6、在国有资产出租中,不得徇私舞弊,如有违者交纪委、监察部门处理。
(二)税费缴交
市国资公司对经营性收益履行纳税人义务,在规定时间内主动向有关主管机关统一缴交各项税收和非税收入。市国资公司依法缴交的税收收入归属市本级财政,按规定缴交的非税收入执行市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
房屋(资产)承租方在承租期内产生的经营性费用由承租方负担。
(三)收益分配
1、市国资公司应分别按经营性收益总额的10%计提房屋维修费、按经营性收益总额的5%计提管理费用。该两项费用应根据当期会计年度实际发生数,在年度终了时,据实列成本支出。
2、在分配经营性收益当年的税后利润时,市国资公司按照利润的10%计提法定公积金。但该法定公积金累计达到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后,可不再计提。
3、在扣减各项应缴税费、房屋维修费和市国资公司管理费、法定公积金后的经营性收益,原则上返还至原资产占用使用单位。但经营性收益在原基数基础上变大、增值的,扣除相关税费后的增值部分,由原资产占有使用单位和市财政各得50%。并且,从该单位干部职工的津贴补贴由市财政全额拨付之日起,不再对原资产占有使用单位实行经营性收益返还,经营性收益扣减相关税费后全部上交市财政。
三、经营性收益管理
1、市国资公司负责收取授权经营管理的经营性国有资产的经营性收益,并在扣除相关税费、房屋维修费和公司管理费、法定公积金后,按规定时限全部缴入市财政产权专户,以备收益分配和返还。
2、对于宾馆、招待所等类型的经营性国有资产,可由市国资公司统一进行经营管理,也允许市国资公司委托原资产占有使用单位实行经营管理,具体方式由原资产占有使用单位选择确定。若由市国资公司委托原资产占有使用单位实行经营管理的,原资产占有使用单位负责催缴由此衍生的经营性收益,并及时足额缴入市国资公司账户后,转入市财政产权专户。
3、对应返还给原资产占有使用单位的所得收益,在当期会计年度终了时,由市国资公司向市国资委报告相应的经营性收益分配明细账目,经市国资委会同市财政局审核并呈报市政府审定后,由市财政局即时拨付。
4、经核实认定,如经营性国有资产衍生负债的,由市国资委会同市财政局提出经营收益返还比例和拨付方式,报市政府审定后执行。
5、经营性国有资产的占有使用单位要确保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并主动接受市国资委的监督管理,对无不可抗拒力使得经营性国有资产受损、贬值的,要说明原因;情况严重的,由市纪检、监察部门介入调查处理,并依法依纪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二OO九年九月十七日